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西部马术项目裁判(以下简称裁判)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体育局相关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西部马术现有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裁判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对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西部马术项目裁判的技术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在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的领导下代行西部马术项目裁判委员会职权,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下设仲裁工作工作组负责解决纠纷、对赛事、裁判有疑义等事项进行仲裁。
第七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裁判发展规划;制定裁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裁判培训、考核;对裁判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际马术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九条 初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 中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初级裁判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并至少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至少两次。
第十一条 高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的经历,任本项目中级裁判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并至少在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至少4次。
第十二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不符合裁判资格认证条件的各马术俱乐部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证书。
第四章 裁判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裁判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七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应当建立裁判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仲裁委员会对裁判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的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裁判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年须在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进行年检,至少每年参加一次裁判学习培训或执裁工作。
第十九条 裁判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选派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同级以下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西部马术体育竞赛的书记员、计时赛裁判、其他裁判的选派条件,由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做出处罚。
第二十六条 裁判参加赛事执裁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和运动员联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赛事期间对执裁裁判进行考核,各组组长将考评意见上交至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根据年度裁判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做出的评价,对裁判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几档,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经仲裁委员会认定,不遵守赛事期间纪律或在行使裁判职责时出现严重过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做出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
(一)无故拒绝参加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无故不准时参加裁判工作、赛事期间不在岗位;
(三)同一场比赛收到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赛事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赌博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指定选派的裁判,未经赛事组委会同意,不到赛事现场报道;
(六)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在行使裁判职责时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经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批准,私自跨行业、跨省市外出授课者,或担任未经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认可,或各级地方马术协会批准从事赛事执裁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一级裁判技术等级资格:
(一)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错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于执裁当中出现错误,对考评结果不服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两次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
(一)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错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接受运动员或运动队贿赂或者索贿、收受礼品的;
(三)承担刑事责任的;
(四)多次违反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管理规定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香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等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授权监督裁判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并写出情况说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写出情况说明提交仲裁委员会,同意后报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批准;
(三)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由赛区写出情况说明并报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后,报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资格认证和注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做出暂停执裁资格(含)以上处罚的,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有权进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做出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项目裁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仲裁工作组成员名单等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 1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西部马术委员会。
北京市马术运动协会
2021年6月11日